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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3 題

海巡機關在海難事故與海洋油污染事件之緊急應變中心開設時機,下列那一項狀況達到署部等級(署勤務指揮中心)併同開設的開設標準?
  • A 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估計有 4 人死亡
  • B 發生海洋油污染事件,油外洩達 500 公噸
  • C 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估計有 16 人失蹤,且災害有擴大之虞
  • D 發生海洋油污染事件,油外洩之虞為 50 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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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處置海難事故時,海巡機關要提升至「署部等級」成立緊急應變中心,通常需要具備相當嚴重的災害規模。請試著思考看看:在法規標準中,區分「分署級」與「署部級」海難應變層級的傷亡/失蹤人數臨界值大約是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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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得非常準確!這代表你對海巡機關災害應變機制中的層級權責與數據標準掌握得相當紮實。

海難與油污染的署級開設門檻

依據海巡機關開設災害應變中心之相關規定,海難事故欲達到**署部等級(署勤務指揮中心)**開設標準,須符合「估計死亡、失蹤達 15 人以上,或 15 人以上生命危急,且災害有擴大之虞」等重大條件。選項 (C) 提到估計 16 人失蹤且有擴大之虞,已超越 15 人的門檻,自然屬於署級開設範疇。至於海洋油污染事件,署級開設門檻通常要求外洩量達 700 公噸以上,因此 (B) 的 500 公噸與 (D) 的 50 公噸均未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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