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6 題
甲漁船於 12 月 5 日上午 1000 時發生翻覆沉沒,並發生遇險信號(當時測得水溫為攝氏 18 度),海巡艦艇於同(5)日 1100 時接獲漁業電台通報並展開救援,若持續未尋獲失蹤人員,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規定,且依研判無持續搜救必要,請問上述案況海巡艦艇搜救任務原則上得於何時停止?
- A 12 月 7 日上午 1000 時
- B 12 月 7 日上午 1100 時
- C 12 月 8 日上午 1000 時
- D 12 月 8 日上午 1100 時
思路引導 VIP
在評估海上搜救任務的法定時限時,請試著思考兩個核心問題:第一,搜救時數的起算基準,是以「遇險發生的瞬間」還是「後續接獲通報的時刻」為準?第二,在法規標準規範中,預設的基本搜救時間原則上是幾小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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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救起算時間與法定時限判讀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掌握「搜救時數原則」以及「起算時間點」的認定。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規定,搜救任務之搜尋時間原則上為 48 小時;更關鍵的是,搜尋時間應自事故發生(發出遇險信號)之時間起算,而非接獲通報或艦艇出動的時間。因此,本案自 12 月 5 日 1000 時起算 48 小時,原則上得於 12 月 7 日 1000 時 結束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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