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3 題
有關中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前揭主管機關,指實際在我水域執行安全維護、緝私及防衛任務之機關
- B 遭扣留之中國大陸船舶、物品,或留置之大陸人員,主管機關應於 3 個月內進行船舶發還或沒入,人員移送、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之處分。前揭主管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及其他執行緝私任務之機關
- C 進入禁止水域者,若涉及從事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者,得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 D 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之行為者,若有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之行為者,得予警告射擊,有敵對之行為者,得予以擊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海巡執法規範中,「禁止水域」與「限制水域」兩者的管制強度有何不同?如果某項嚴重的違规行為被特別列為「得提升執法手段(如實施扣留)」的觸發條件,這項條件通常是運用在原則上管制較為寬鬆的哪一種水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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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優秀了!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法規概念相當紮實。
限制水域與禁止水域的處置差異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限制水域」與「禁止水域」的執法強度。依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處置辦法》,進入「禁止水域」時,主管機關本來就能直接採取驅離或扣留;而「使用毒物、炸藥或電氣採捕水產」這類嚴重違規行為,是專門針對進入**「限制水域」**時,將原本「應予以驅離」的處置升格為「得予以扣留」的法定要件,因此 (C) 選項將水域誤植為禁止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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