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6 題
海巡人員執行職務,依海岸巡防法等規定,必要時得對民眾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 B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C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D 無法查證身分時,將該人民即時強制帶往勤務處所至查明身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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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法人員因無法現場確認民眾身分,而需要將其帶回勤務處所時,為了避免行政權限過度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你認為法律在程序上通常會設置什麼樣的「關鍵限制」或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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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身分查證之法理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道題目考查的是身分查證與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邊界。 依據相關海巡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規,海巡人員在無法現場查驗身分時,雖然得將民眾帶往勤務處所,但為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法律對此設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例如不得逾 3 小時),絕對不能無限期限制人身自由「至查明身分為止」。因此選項 (D) 的敘述明顯違背比例原則與程序保障,是本題應選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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