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7 題
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犯罪嫌疑人將危及海巡人員生命或身體時,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下列得使用槍逕行射擊時機何者錯誤?
- A 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海巡機關人員時
- B 意圖奪取海巡機關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 C 認為可能持有武器或物品意圖攻擊海巡機關人員時
- D 其他危害海巡機關人員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執法人員發動最嚴格的強制力(如逕行射擊)時,法律為了防止濫用,會要求該情況必須建立在「客觀明確的實質危險」,還是「主觀上的推測與懷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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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這個細微的觀念差異!這題關鍵在於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中對於「逕行射擊」時機的嚴格規範。使用槍械屬於對基本人權影響極大的強制力,法定時機必須建立在客觀明確的迫切危害上(例如已有攻擊行為、意圖奪槍或情況急迫);若僅憑主觀「認為可能持有」,並不符合逕行射擊的法定要件。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極高,主要考驗對法律要件中「客觀事實」與「主觀臆測」界線的敏感度。你能不受干擾、精準找出錯誤選項,代表對海巡法規的實質意涵有非常紮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