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8 題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基於個人需要,視情況使用必要器械
- B 使用器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 C 應注意勿傷及其他第三人
- D 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授權執法人員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使用器械(如武器)時,這項特別權力的行使,應該是以『個人隨時的需要』為依據,還是必須嚴格受限於『法定職務與比例原則』呢?請從公權力行使的角度試著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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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海巡人員作為國家執法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屬於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基於依法行政與比例原則(必要性),絕對不能「基於個人需要」來隨意使用。選項 (B)、(C)、(D) 則完全符合《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中避免過當與保障安全的立法精神。 公權力行使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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