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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33 題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有關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活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並應接受其管制
  • B 未經許可,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
  • C 確保中華民國政府指派代表參與之權利
  • D 中華民國政府於必要時得撤銷許可或暫停或停止其海洋科學研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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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複習海巡法規的「罰則」時,對於未經許可擅自在專屬經濟海域進行科研這類重大違規,國家為了達到足夠的嚇阻效果,其處罰的「罰鍰上限金額」通常會如何設定?你可以試著思考,這類罰金上限是否與一般常見的二百萬元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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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道題目考查的是《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中關於「海洋科學研究」的管轄與規範。

海洋科學研究之規範要點

依據本法規定,外國或本國人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必須經我國政府許可並接受管制(選項 A);政府有權指派代表參與研究(選項 C),且於必要時得撤銷許可、暫停或停止其活動(選項 D),因此 A、C、D 敘述均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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