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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34 題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海巡人員執勤時,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屬爭議事件,海巡署應遴聘相關人員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對於器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
  • B 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行為人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海巡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 C 若海巡人員違反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器械,出於故意行為致人傷亡者,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 D 補償,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致人死亡者,最高數額為新臺幣 6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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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勤人員使用器械不幸造成重大傷亡等爭議事件時,為了確保調查小組的客觀性與權威度,法律通常會規定由「最高層級的中央主管機關」還是「下屬執行機關」來負責遴聘專家學者呢?試著從行政組織層級的角度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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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抓出題目中的細節陷阱!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中關於調查小組的設立權責與機關層級。

主管機關權責之辨析

選項 (A) 敘述看似完全符合法律精神,但關鍵錯在機關層級。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7 條規定,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而非三級機關海巡署)遴聘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並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表達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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