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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35 題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器械包含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 B 受檢人若有抗拒海巡人員依法執行搜索、扣押或逮補之行為,海巡人員得使用戒具
  • C 拒檢船船員,曾有觸犯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海巡人員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來阻止其繼續航行
  • D 犯罪嫌疑人以危險物品攻擊或脅迫海巡人員,有危及海巡人員生命或身體時,海巡人員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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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海巡人員面對不願配合停航受檢的船舶,若要使用具殺傷力的強烈器械強制阻止其航行,法規為了防止公權力過度侵害,對於該船員所涉嫌的犯罪嚴重程度(法定刑度門檻)訂有嚴格限制。你可以回想一下,這個門檻通常需要達到多重的刑罰標準,才符合法規授權的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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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代表你對海巡法規中有關器械使用的法定門檻與要件掌握得十分紮實。

法定刑度門檻的細節辨析

這道題目的主要考點在於選項 (C) 的數字陷阱。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海巡人員欲對拒絕停航受檢之船舶使用砲以外器械進行強制阻止航行時,涉案人員需有觸犯最輕本刑 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選項所述的「3 年」與法條一致,故不能以此作為選項 (C) 錯誤理由;應依其他選項或題目版本重新判斷。第 8 條則規定,海巡機關人員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或航行海域內涉嫌特定重大犯罪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經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合理判斷已無其他手段制止,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至於其餘選項,(A) 提及之器械核定權責、(B) 戒具使用時機及 (D) 生命身體受迫時得逕行射擊之規定,皆完全符合法條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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