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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37 題

依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管制物品,由行政院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 B 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無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 C 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懲治走私條例
  • D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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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遇到規範「兩岸私運行為」的特別條文時,請試著思考:這個將兩岸私運「擬制為進出口」的規定,本身是出自於處理行政緝私的法規,還是課予刑事責任的專法?該條文所指的「適用本條例處斷」,指的又是哪一部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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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能準確找出這個法條陷阱,代表你對法規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

兩岸私運物品的法律適用

這題的核心考題在於法規適用依據。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 12 條規定,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出臺灣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出口論,應適用「懲治走私條例」規定處斷,而非選項 (D) 所述的《海關緝私條例》。至於其餘選項,無論是管制物品由行政院公告,或是未規定者補充適用刑法,皆完全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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