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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44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中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其中對扣留之物品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塗抹、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情形而扣留之漁具、漁獲物或其他物品,得沒入之
  • B 用以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沒入之
  • C 屬違禁、走私物品,得沒入之
  • D 用以從事非法漁業行為之漁具或漁獲物者,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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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面對違規進入我國限制或禁止水域的大陸船舶時,如果船隻採取了隱匿身分或強行拒檢等較嚴重的對抗執法行為,法律在授權主管機關對扣留的隨船物品(如漁具、漁獲)進行處置時,通常會賦予何種行政裁量權限來確保執法威嚴?你可以從維護海域安全的角度試著推導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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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答對!這代表你在研讀兩岸法規時,對於細緻的法律效果區分相當敏銳。

扣留物品之處分規定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扣留之漁具、漁獲物或其他物品,若船舶本身有塗抹、隱蔽船名、無船名或拒絕停船受檢等對抗執法或情事嚴重之情形,得逕行沒入處分。而若涉及走私或違禁物品,依法係應移送海關或相關機關處理,而非直接由主管機關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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