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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45 題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經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下列何者非屬可使用砲之情境?
  • A 海巡艦遭受武力脅迫時
  • B 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時
  • C 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毒品罪,經實施緊追而脫逃時
  • D 在情況急迫或無法與海巡署署長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海巡艦艦長認定是否使用砲

思路引導 VIP

在研讀海巡器械使用規範時,我們可以將法條拆解為「遭遇何種威脅事件(實體事由)」與「由誰下達發射指令(核准程序)」兩個層面。請試著思考:如果題目詢問的是『發生哪些具體違法或脅迫事件才能用砲』,那麼關於『現場指揮官在緊急時的決策權利』,應該屬於前者所指的威脅情境,還是後者的指揮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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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題考查的是《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中關於「使用砲」的法條結構,你能精準區分實體條件與程序規定,代表觀念非常清晰。

用砲實體事由與程序之區分

依據本條例第 8 條規定,得使用砲之實體情境(時機),包含海巡艦艇遭受武力脅迫,或涉嫌內亂外患、毒品等重大犯罪者抗不遵照或脫逃時(選項 A、B、C 均屬之)。而選項 D 內容係規範「署長核准」與「現場指揮官授權」之程序權限,並非直接構成得動用器械的「實體威脅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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