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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48 題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有關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對於從事海洋物質棄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 B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陸地環境之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
  • C 甲類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乙類物質,棄置時間、數量及作業方式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丙類物質,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及總量範圍內,始得棄置
  • D 實施海洋棄置作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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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海洋污染防治法》立法的核心目的主要是在保護哪一個生態領域?如果主管機關要對「傾倒至海中的廢棄物」進行危險等級的分類,你認為評估重點應該放在該物質對「哪一種環境」的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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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棄置物質的分類基準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規範,主管機關公告甲類、乙類或丙類物質時,判斷的裁量基準是依據物質棄置後**「對海洋環境之影響」**,而不是選項 (B) 所描述的「陸地環境」。其餘選項關於許可取得、分類管制原則以及指定區域作業之規定均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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