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關於隱私權,依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個人於公共場域中仍得主張有不受他人持續注視之隱私保障
- B 秘密通訊自由為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
- C 接受立法院調查委員會之調查詢問,縱屬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仍不得拒絕證言
- D 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對於通姦行為之追訴與審判過程嚴重干預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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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機關行使調查權力時,這項權力是無限大的,還是必須受到人民基本權利的制衡?如果某個事項純屬個人私事且與公眾利益完全無關,國家是否有正當理由強制要求人民揭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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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隱私權與國會調查權的憲法邊界。
國會調查權與隱私權的界線
立法院的調查權雖然屬於憲法賦予的職權,但並非毫無限制。依據釋字第 585 號及相關憲法裁判意旨,國會調查權的行使仍受比例原則約束。若調查事項純屬法律保護的個人隱私且與公共事務無關,受調查人為維護基本權利,自得合理拒絕證言或答復,因此 (C) 的敘述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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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隱私權保障
💡 隱私權保障私生活與資訊自主,公權力干預須受比例原則與法律限制。
| 比較維度 | 公共場域隱私 (釋689) | VS | 國會調查權邊界 (釋585) |
|---|---|---|---|
| 核心保障 | 不受持續注視、監控 | — | 與公共事務無關者不查 |
| 權利衝突 | 個人生活私隱 vs 新聞採訪 | — | 立法權 vs 個人隱私權 |
| 限制條件 | 公共利益必要時可限制 | — | 受法律保護之私隱得拒絕 |
💬隱私權雖非絕對,但公權力(含調查權)介入必須具有高度公共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