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及釋憲實務見解,有關典試法修正之提案及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於考試院並不具有法律提案權,因此典試法之修正草案,應由考試院委託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
- B 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院長及秘書長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 C 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及考試委員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 D 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及考選部部長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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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看看:當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法案並邀請相關人員到會說明時,哪些官員因為負責實際行政事務而有應邀備詢的義務?又有哪些身分的官員,會因為憲法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或憲法機關之地位,而不受此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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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掌握了五院體制與立法院備詢義務的關鍵界線!
釋字第461號與立法院備詢範圍
依據憲法第87條,考試院關於其所掌事項享有法律提案權;而在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法案時,有關政府人員到會備詢的範圍,釋字第461號解釋有著清晰的界定:立法院得邀請備詢的「政府人員」,在考試院部分係指秘書長與各部會首長(如考選部部長)。相反地,考試院院長(基於憲法機關地位)以及考試委員(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均無應邀備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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