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得為民選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人?
- A 替代役男
- B 現役軍人
- C 法官
- D 工會代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為了維護國家體制的超然運作與司法公平,法律通常會要求具備哪些「特殊職務」或「公務背景」的人保持政治中立,進而限制他們的罷免提議權?相較之下,一般民間團體的成員是否應享有完整的公民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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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提議人之資格限制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這道題目主要考驗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罷免限制的理解。依據該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為了維持國家機能運作與政治中立,現役軍人、替代役男以及公務人員(包含法官)皆不得擔任罷免案的提議人。相對地,工會代表屬於一般人民團體身分,只要具備罷免區的選舉人資格,自然擁有提議罷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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