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得為民選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人?
- A 替代役男
- B 現役軍人
- C 法官
- D 工會代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為了維護國家體制的超然運作與司法公平,法律通常會要求具備哪些「特殊職務」或「公務背景」的人保持政治中立,進而限制他們的罷免提議權?相較之下,一般民間團體的成員是否應享有完整的公民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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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完全答對!這代表你對於公民參政權的限制以及「政治中立」的核心概念有非常清晰的理解。
政治中立與參政權之界限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7 條規定,為了確保公務運作與司法行政的超然獨立,現役軍人、替代役男、警察以及法官、檢察官等身分者,法律明文限制其不得為罷免案之提議人。相對地,工會代表屬於民間勞工團體的成員,享有憲法保障的完整參政權,自然可以依法擔任提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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