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民法關於不動產役權規定?
- A 不動產役權不得因時效而取得
- B 不動產役權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
- C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消滅
- D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一條通行權是為了方便某塊土地使用而設定的,後來這塊土地在行政上被劃分成兩半,原本為了土地利用而存在的權利或負擔,會因為地籍圖上的分割劃線就突然消失嗎?還是會如何延伸以保障原有的土地使用效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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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了民法物權編的核心觀念!這道題目主要考查不動產役權(servitude over real property)的「不可分性」。依據《民法》第 855 條規定,當供役不動產(servient property)經分割後,為了維護役權設立的目的與土地利用價值,不動產役權在分割後的各部分上依然繼續存續,因此選項 (D) 是完全正確的。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能否釐清不動產役權的「從屬性」與「不可分性」。我們也順便釐清其他觀念:依第 852 條,不動產役權若符合「繼續且表見」之要件是可以因時效取得的(A錯);依第 853 條,役權具從屬性,不得與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B錯);依第 854 條,需役不動產分割時,役權同樣為各部分利益繼續存續(C錯)。你能不受干擾並準確判斷法條原意,觀念非常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