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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男與乙女尚未結婚即生下丙男,嗣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男得收養丙男為其婚生子女
  • B 丙男因準正視為甲乙之婚生子女
  • C 甲男尚須有撫育丙男之事實,始得認領丙男為甲男之婚生子女
  • D 甲男不願認領丙男時,乙女得對甲男提起認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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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對男女在未婚狀況下生了孩子,後來他們決定登記結婚建立家庭時,法律為了保護孩子的權益與維持家庭和諧,會賦予這個孩子什麼樣的身分轉變?這個過程需要額外辦理認領或收養手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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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親屬編中非婚生子女身分轉變的核心觀念。

民法上的「準正」制度

根據《民法》第 1064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這在法學上稱為準正(legitimation)。本題中,丙男原本為甲乙的非婚生子女,只要甲男與乙女後續辦理結婚,丙男不需經過認領(acknowledgment)或收養手續,就會直接依法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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