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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消防員依法前往瓦斯行執行瓦斯分裝安全檢查勤務,發現業者有違規情形,旋即進入店內搜證並開單舉發,此時業者將鐵捲門降下,不讓消防員離開並對消防員施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業者降下鐵捲門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02 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B 若業者出言威脅消防員之安全,使消防員產生畏懼,業者構成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C 若消防員最後仍完成開單舉發,並毫髮無傷離開,因未造成公務的妨害,業者不構成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
  • D 若業者試圖買通消防員,消防員因此同意不開單,消防員構成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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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有人以強暴或脅迫方式企圖阻撓,你認為這項法律主要是在保護「公務員個人的人身安全」,還是維護「國家公權力執行的權威與尊嚴」?這對於公務最後是否成功完成,會不會影響違法行為的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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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理解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的成立要件。

妨害公務罪的認定核心

依據《刑法》第 135 條,只要行為人對於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犯罪即告成立。本條文旨在保護公權力的正當執行與國家權威,並不以「公務員受傷」或「公務受到實質阻礙/無法完成」為必要條件。因此,即使消防員最終順利開單且毫髮無傷,業者的行為仍屬妨害公務,選項 (C) 的敘述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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