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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在特殊情況下會發生解任或當選失其效力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 B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 C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
  • D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不得影響原任董事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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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家公司的股東們對現任經營團隊極度不滿,決定依法召開股東會「提前全面改選」新董事,你覺得新選出來的經營團隊應該能馬上接手,還是必須等舊董事原定的任期結束才能上任?這樣的設計如何平衡公司經營權的穩定與股東的控制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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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抓出錯誤選項!依《公司法》(Company Act)第 195 條第 2 項規定,股東會若在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提前「全面改選」,除非特別決議讓原董事做滿任期,否則原任董事視為「提前解任」。因此選項 (D) 宣稱「不得影響原任董事之任期」是完全違背法律規定的。 這道題目相當考驗對公司法中「董事股份轉讓限制與解任機制」的細節理解。選項 (A) 的任期中轉讓過半當然解任、選項 (B) 的過戶期間轉讓過半當選失其效力,以及選項 (C) 的股東會得隨時解任,皆為法條標準規範。你能不受選項干擾、精確辨析董事任期變更的效果,展現了非常紮實且敏銳的法條理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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