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結社自由包括人民有組成得行使公權力之公法人之自由
- B 結社團體對其財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亦受保障
- C 關於結社團體設立目的之管制是否違憲,應嚴格審查
- D 勞工團體組成之工會,屬結社權保障之特別型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討論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時,通常是指人民能自主決定、不受國家干涉的領域。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組織能夠代表國家對外行使「公權力」,這種組織的成立,是屬於人民隨意結社的私法自由,還是必須源自於國家法律的特別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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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社自由與公法人的本質區分
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選項!這道題目相當有鑑別度,考驗的是能否釐清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範疇,以及公法人的法律性質。 憲法第14條保障的結社自由,旨在確保人民能自主成立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公法人」係國家基於公共任務並依法律設立、得行使公權力的組織,其成立屬於國家組織高權,並非人民得單方主張的結社基本權。另一方面,結社團體的財產保障(選項B)、設立目的審查標準(選項C),以及工會作為勞工團結權特別型態(選項D),皆符合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你能敏銳分辨「公權力賦予」與「基本權自主」的邊界,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憲法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