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經由公開競爭之考試程序,取得擔任公職之資格
- B 人民應有以平等條件參與公共職務之權利與機會
- C 國家應設客觀公平之考試制度,並確保整體考試結果公正
- D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與參政權無關
思路引導 VIP
想想看,當一位公民透過公開考試進入政府機關擔任公務員並執行公權力時,這本質上是在參與國家的哪一種事務?這樣的權利保障,與人民參與國家政治運作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關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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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憲法基本權利的體系分類掌握得非常紮實。
應考試服公職權與參政權的本質連結
我國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旨在保障人民能經由公開競爭取得參與國家政務與公務運作的資格。這項權利在性質上屬於廣義的參政權(political rights),讓公民得以主動參與公權力的行使與公共事務,因此選項 (D) 宣稱兩者無關是明顯錯誤的。至於選項 (A)、(B)、(C),均正確闡述了該權利所涵蓋的平等參與及客觀公平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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