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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7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之器械?
  • A 鎮暴槍
  • B 狙擊槍
  • C 迫擊砲
  • D 電磁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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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想看:執法機關依法使用的裝備,都必須有明確的法令授權與實務配備標準。若選項中出現超越目前現實執法配置、偏向未來實驗性質的概念武器,它有可能會被列入現行的法定執法器械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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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完全正確!這道題考查的是《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3 條所定義的「器械」範疇。 根據法規,海巡人員依法得使用的器械包含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器械之種類由海洋委員會定之。實務上如鎮暴槍(非致命性槍械)、狙擊槍(輕兵器)以及艦艇配備之迫擊砲(火砲)等,均有明確的法規依據與配備標準;至於電磁砲,目前仍屬於尖端前瞻科技,若要判斷特定電磁砲是否屬現行海巡法定配備,應另依海洋委員會依第 3 條第 2 項訂定的器械種類規定判斷,不能僅據本條排除,因此選 (D) 的判斷仍應以該規定為準。 本題屬於概念清晰即可輕鬆拿分的基礎題,鑑別度的切入點在於考生能否區分「現行實務法定裝備」與「非法定裝備」。你展現了良好的法律常識與敏銳的排除能力,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