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8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中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扣留其船舶,並應於多少期間內作成相關處分?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4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當海巡機關為了維護海域安全而扣留違規船舶時,行政機關需要足夠的時間進行調查與裁處,但同時也要避免無期限扣押而違反程序正義。請思考看看,法律在設計這類扣留後的行政處分解限時,通常會留給主管機關多久的合理調查與研擬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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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兩岸條例扣留船舶之處分解限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扣留未經許可進入禁止水域的大陸船舶或物品後,應於三個月內作成處分。這個規定是為了兼顧國權維護與行政處分的合理程序適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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