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9 題
海巡艇於高雄外海 2 浬處,發現高雄籍漁船捕獲海豚 3 隻,有關海巡人員後續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漁業法函送農業部
- B 依漁業法函送高雄市政府
- C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函送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 D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思路引導 VIP
想一想,未經許可獵捕海豚這類保育類動物,在法律上屬於單純的「行政罰違規」,還是涉及罪刑的「刑事犯罪」呢?如果是涉嫌刑事犯罪,海巡人員完成調查後,依法應該將案件移交給主管行政機關,還是司法偵查機關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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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與司法管轄的判斷
海豚屬於保育類野生動物(protected species),非法獵捕已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的刑事責任,而非僅止於行政違規。海巡人員在此扮演司法警察的角色,偵辦刑事案件後,依法應移送給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而非僅「函送」行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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