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5 題
海巡機關人員於海域執行職務時,對進出海域之船舶,得依法實施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查之性質為行政處分,受檢人員得提起訴願
- B 檢查之性質為行政處分,受檢人員不得提起訴願
- C 檢查之性質為行政執行,受檢人員得提起訴願
- D 檢查之性質為行政執行,受檢人員不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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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海巡人員要求進出海域的船舶停下接受檢查時,這項要求是否對船員產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與負擔?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當人民權利受到行政機關具拘束力的命令影響時,通常能透過什麼管道來尋求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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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之法律性質與救濟
海巡人員依法對進出海域之船舶實施檢查,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單方施加負擔的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因為它直接產生了要求人民負有「容忍義務」的法律效果。既然這項檢查屬於行政處分且直接影響人民權益,依據《訴願法》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受檢人員若有不服,自然得依法提起訴願與後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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