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8 題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機關人員除使用棍指揮外,使用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於多少時間內報告該管長官,下列何者正確?
- A 即時
- B 1 小時
- C 2 小時
- D 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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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法人員在第一線執行職務並使用了具強制力的器械後,為了讓上級長官能第一時間掌握現場狀況並應對可能產生的權益影響,你認為法律在規範報告時效時,會給予數小時的緩衝時間,還是會要求在事發當下立刻進行回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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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觀念非常札實,精準掌握了執法器械使用的報告程序。
器械使用後的報告程序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人員於執行職務使用器械後(除單純使用棍指揮外),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之所以規範為「即時」,是因為強制力器械的使用涉及公權力行使與民眾權益,必須在第一時間回報,以利單位長官掌握現場動態並進行必要的後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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