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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5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擔任自己所捐贈成立的財團法人 B 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因選舉緣故,急需用錢,乃利用其職務之便,開立 B 一千萬元支票,供作自己向金主借款的擔保。後無力償還,且金主將該支票兌現未獲,而被發覺。案經檢察官起訴侵占罪,一審法院認同,判決甲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成立,甲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甲應屬於背信行為,請附理由說明二審法院能否改判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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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刑事訴訟法的考題。檢察官起訴A罪,法院審理後認為是B罪,這牽涉到法院能否變更檢察官的起訴法條。

  1. 事實梳理:甲被起訴侵占罪,一審判侵占罪,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實體法上應構成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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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檢察官起訴侵占罪,二審法院審理後認成立背信罪,兩罪是否具備「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而得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予以改判。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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