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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下列何規定不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
  • A 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B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C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D 臺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得不予許可、撤銷其許可、撤銷或註銷其戶籍,並限期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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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限制一個人「不能繼續留在特定國家或地區」時,與將一個人「強制關押在特定場所、不得離開」相比,這兩種情況在限制個人自由的「對象與實質方式」上有何根本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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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道題目主要考驗憲法上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與居住及遷徙自由(憲法第10條)的權利類型區分。 選項 (D) 規範的是強制出境與居留許可之撤銷,這屬於限制人民在特定國境內居住或遷徙的權利,並未直接將人的身體拘束於特定場所,因此屬於居住及遷徙自由的範疇。相對地,選項 (A) 與 (B) 的刑罰(徒刑)以及選項 (C) 的強制工作(保安處分),都會直接將人拘禁於監獄或矯正場所,顯然屬於對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能否精確釐清「限制身體行動」與「限制居住地點」的本質差異,你能順利過關,代表基本權的概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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