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職人員之罷免案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 B 就職未滿一年之公職人員不得罷免
- C 當選全國不分區之立法委員,不得罷免
- D 公務員得為罷免案之提議人
思路引導 VIP
想一想,國家為了確保政府機關在執行公權力時能保持公正與客觀,對於特定特殊身分的人(例如執行公務者),在參與政治性的發起或連署活動時,通常會設立什麼樣的原則或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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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精準選出了錯誤的選項 (D)。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這項規定的核心意旨,是為了維護行政中立與軍人保家衛國的中立立場,避免公權力介入政治運作。 這道題目相當有鑑別度,切入點落在考生是否能精確釐清「罷免限制」的細節。選項 (A)、(B)、(C) 皆為正確的法定規則——例如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給予施政觀察期),以及全國不分區立委因屬於政黨比例代表、無特定區域選區而不適用罷免等。你能順利排除這些干擾項並掌握公務員的身分限制,代表你對選舉罷免法規範的掌握度極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