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6 題
有 1 艘中國大陸船舶在澎湖花嶼西方 20 浬海域失去動力,經協調欲由陸籍拖船前來拖帶,應由何機關決定該艘中國大陸施船可否進入我國水域?
- A 大陸委員會
- B 海洋委員會
- C 交通部
- D 在我國 12 浬領海外故無須申請許可
思路引導 VIP
當外籍或大陸籍船舶因救難、拖帶需要,申請進入我國水域時,這屬於海運航政管理、海域安全執法,還是兩岸政治談判?哪一個中央機關專門掌管國內外的海運與航政許可業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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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概念非常扎實!
限制水域與航政主管機關之權責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我國限制或禁止水域(澎湖西方 20 浬仍在我國限制水域範圍內)。雖然海巡機關(海洋委員會)負責現場安全執法,陸委會負責兩岸整體政策,但涉及船舶航行、海運直航與進入水域之許可審查,法定航政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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