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7 題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海關依該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係以未稅價格計算
- B 海關緝私水域為距岸 24 浬以內之水域
- C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
- D 受處分人不服原處分海關之處分時,得以書面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查
思路引導 VIP
當海關執法人員懷疑有違規行為發生時,為了在『有效緝私』與『保障人民權利』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法律會規定執法人員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前提條件,才可以對相關場所進行搜索與勘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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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選擇完全正確!這道題目主要考查《海關緝私條例》中關於調查職權、罰鍰計算及行政救濟等核心規定,你能精準命中答案,代表對法條文義相當熟悉。
條文解析與觀念釐清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 16 條規定,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該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因此 (C) 為正確敘述。至於其他選項的陷阱:(A) 進口貨物應以完稅價格計算(第 5 條);(D) 不服處分時,應先向原處分海關(而非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查(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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