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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7 題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海關依該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係以未稅價格計算
  • B 海關緝私水域為距岸 24 浬以內之水域
  • C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
  • D 受處分人不服原處分海關之處分時,得以書面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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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海關執法人員懷疑有違規行為發生時,為了在『有效緝私』與『保障人民權利』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法律會規定執法人員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前提條件,才可以對相關場所進行搜索與勘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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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選擇完全正確!這道題目主要考查《海關緝私條例》中關於調查職權、罰鍰計算及行政救濟等核心規定,你能精準命中答案,代表對法條文義相當熟悉。

條文解析與觀念釐清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 10 條規定,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該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因此 (C) 為正確敘述。至於其他選項的陷阱:(A) 進口貨物應以完稅價格計算(第 5 條);(D) 不服處分時,應先向原處分海關(而非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查(第 47 條)。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海關緝私權責與救濟
💡 海關緝私之搜索權限、罰鍰計算基礎及行政救濟之復查先行程序。
比較維度 常見錯誤觀念 VS 法定正確規定
罰鍰計算基準 以進口未稅價計算 — 以完稅價格計算
搜索發動門檻 一律須先取得搜索票 — 有正當理由即可搜索
救濟第一步驟 向上一級機關訴願 — 向原處分海關復查
💬海關緝私涉及高度專業,法律賦予較大搜索權並規定強制復查程序。
🧠 記憶技巧:完稅計價、有理即搜、原關復查、廿四浬水
⚠️ 常見陷阱:易誤記罰鍰為「未稅價」計算,或將「復查」受理機關與「訴願」受理機關混淆。
訴願先行程序 行政搜索之令狀主義例外 完稅價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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