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8 題
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某甲犯走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某乙犯走私罪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甲、乙分別係因何種行為受科處?
- A 甲: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乙:公然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
- B 甲: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乙: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
- C 甲: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乙: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
- D 甲: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乙: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
思路引導 VIP
當一群人公然聚集威脅執法人員時,引導發起的「帶頭者」與單純在旁邊「加油打氣的參與者」,法律對這兩種人在罪責輕重與刑罰安排上會有什麼樣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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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這道題目主要考驗對《懲治走私條例》第 4 條加重走私罪型態與刑罰的熟練度。甲的行為屬於「公然為首」發起威脅,對治安與公權力侵害最為重大,因此適用最重法定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乙則屬於「在場助勢者」,參與程度相對較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題的鑑別度相當高,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能否精準區分犯罪角色(首謀 vs. 在場助勢)與行為態樣(威脅 vs. 持械拒捕)所對應的法定刑標準。你能不被選項中的各類加重條件混淆,清晰辨析身分與刑責的階層關係,代表你的法條概念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