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0 題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一般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其中一般船舶之總噸位為何?;某甲駕駛一百噸化學船於夜深時將船上化學污染物逕行排放至海洋而被查獲,其罰鍰金額為何?
- A 四百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 B 一百五十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 C 四百以上;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 D 一百五十以上;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釐清海洋污染防治法的規範時,可以思考:法律在規定『一般船舶』與『載運危險化學品船舶』的強制保險門檻時,何者的噸位要求會更高?另外,針對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其基本的行政罰鍰起罰金額與最高上限區間大概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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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完全答對!這道題目同時考查了《海洋污染防治法》中「強制責任保險」的適用對象以及「非法排放」的裁罰標準,你能精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船舶保險門檻與違規罰則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一般船舶之總噸位達 四百 以上者,所有人即應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若為軍艦以外載運油品或化學品之船舶,保險門檻則為一百五十以上)。而對於違法排放化學污染物之行為,其行政罰鍰金額落在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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