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1 題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執行事項?
- A 取締
- B 蒐證
- C 移送
- D 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看看:在法律執行體系中,第一線實際出動查緝的「執法機關」,與負責做最終行政裁決、開立處分書的「主管機關」,兩者在權力分工上有何不同?第一線人員主要負責哪些現場處置,而哪種權力必須保留給主管機關來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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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答案,代表你對《海洋污染防治法》中海巡機關與主管機關的權責分工有非常清晰的觀念。
執法機關與主管機關的權限分際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海巡機關在第一線執行任務時,主要負責現場的取締、違法事實的蒐證,以及將違法事證移送給主管機關處理。而最終作成行政處分(例如開立罰單、命其停工等)的權限,是專屬於主管機關(如海洋委員會、地方政府),並非第一線海巡機關直接執行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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