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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2 題

海巡艇於小琉球西方 30 浬處發現兩艘中國大陸船舶正在進行海上油品交易及輸油行為,現場海域只見兩船及正在輸送油品的相接油管,未見其他設備,應如何處置?
  • A 以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
  • B 以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辦理
  • C 以違反石油管理法辦理
  • D 因該兩船位於限制水域外,故未違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發現船舶在距岸 30 浬處進行油品輸送時,請先思考:這個距離屬於我國哪一種海域管轄範圍?而在該海域中,針對可能帶來生態風險的海上作業,哪一部法律具備管轄效力並能對海洋環境進行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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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海域與海洋污染防治法的適用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道題目重點考查海巡實務中管轄海域範圍法規適用的交叉比對。 小琉球西方 30 浬已超出 24 浬的限制水域,因此無法直接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非法進入限制水域來處理。然而,該位置仍屬於我國的專屬經濟海域(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海洋污染防治法》的管轄權涵蓋我國管轄海域,未經許可在海上進行油品轉運與輸送,具有高度引發海域污染的風險,因此海巡機關應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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