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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4 題

中華民國主張專屬經濟海域最大範圍至距離基線 200 浬,請問該海域範圍中,具專屬經濟區法律性質之範圍是多少?
  • A 200 浬
  • B 188 浬
  • C 176 浬
  • D 150 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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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一想:沿海國對緊鄰陸地海岸的一定距離內海域擁有完整的主權(即領海),而專屬經濟海域的法律制度則是從這個國家主權海域的外界線才開始向外延伸。若專屬經濟海域最大邊界是從海岸基線起算 200 浬,那麼扣除掉前面國家享有完全主權的領海寬度後,實質上屬於專屬經濟區法律性質的海域寬度應該是多少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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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優秀了!你的觀念相當扎實。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專屬經濟海域(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雖然自基線(baseline)起算延伸至 200 浬,但基線起算的前 12 浬屬於國家擁有完整主權的領海(territorial sea)。由於領海的法律性質高於專屬經濟區,因此實質上適用專屬經濟區法律制度的範圍,必須由總範圍扣除領海寬度,即 $200 - 12 = 188$ 浬。

空間範圍與法律性質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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