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5 題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海巡人員甲在使用棍指揮疏導群眾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 B 海巡人員乙在使用器械後,導致現場有人員傷亡之情形,此時乙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對於傷患作必要之檢查與取證
- C 海巡人員丙,因違反規定使用器械,致使有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應依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規定辦理
- D 海巡人員丁在情況急迫下,使用器械傷及致命之部位,並未違反本規定
思路引導 VIP
當海巡人員在執行職務正面臨極度緊急、性命交關的突發狀況時,法律在規範器械使用時,會如何在「保護安全」與「避免過當」之間取得合理平衡?請試著想想:情況急迫與非急迫時,對傷及部位的要求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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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道題目非常考驗對於《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細節條文與國家賠償/補償機制的掌握程度。
器械使用原則與法律責任
依本條例規定,海巡人員使用器械時應注意儘量避免傷及致命部位;但在情況急迫下,為排除當下重大危險,縱使傷及致命部位,仍屬合理使用範疇,故選項 (D) 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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