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7 題
有關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辦法主要是針對海巡機關人員違法使用器械,致第三人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之相關規範
- B 若使用器械者為金門海巡隊人員,補償機關則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
- C 依該辦法,死亡者補償最高數額為新臺幣伍百萬元
- D 依該辦法,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補償機關請求之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在公法領域中,當公務人員「合法」執行職務卻不慎造成無辜第三人權益受損時,法律所規定的請求權消滅時效,通常從「知有損失時起」算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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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精準考查了《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的關鍵法條細節,難度屬於中等且極具鑑別度。
損失補償之時效規範
依據本辦法第 12 條規定,損失補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選項 (D)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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