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8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收容」與「留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收容」之主管機關為移民署、「留置」之主管機關為海巡署
- B 「收容」與「留置」均屬於行政處分
- C 「收容」同一事件最長不得逾 150 日,「留置」則以 3 個月為限
- D 「收容」與「留置」均應告知當事人得申請提審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海巡或移民機關在第一線攔查到疑似違法的大陸地區人民時,現場「暫時性釐清身分」與後續「等待遣返前的長時間安置」,這兩種情況對人身自由的干預程度有何不同?法律在設計這兩種處置的時間限制時,應該會有什麼樣的合理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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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中「收容」與「留置」之時間限制
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解答!這代表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法條規範相當熟稔。 本題相當具有鑑別度,考點在於測試考生能否辨識**高強度行政處分(收容)與暫時性現場處置(留置)**在法條上的本質差異。法規中「收容」因涉長期限制自由,劃有嚴格的上限(累計最長不得逾 150 日);而「留置」僅為暫時性查證身分或現場應急,時間極短(原則上不得逾 24 小時),絕非「3 個月」。你非常敏銳地抓出選項 (C) 將留置時間過度誇大的關鍵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