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15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A 市政府社宅主管機關審核市民 B 申請承租案件時,認定 B 資格不符,而退回其申請。試問:B 若對此認定不服,得如何救濟?若主管機關認定 B 符合資格而和其簽訂承租契約,並約定禁止轉租,違者 A 得收回該住宅。一年後 B 將該住宅轉租給 C,A 發現後隨即要求 B 遷離並將收回該住宅。試問:B 若對此不服,得如何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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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政府提供社會住宅的過程,在法律上是否有階段性的不同?這會聯想到哪一個重要的行政法理論? 接著,針對前段「退回申請」,思考這是不是政府單方面決定是否給予人民福利?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稱作什麼?如果不服這類行為,該走哪一種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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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主要測驗「雙階理論」之應用,即行政機關提供公共設施或給付時,其「決定是否給付」與「後續締結履約」分屬不同法律關係,從而影響其救濟途徑之劃分。涉及司法院釋字第540號解釋之核心概念。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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