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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5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三 題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即時豪雨特報,A 市政府因此對轄內某易淹水地區作出防災警告,並禁止於該區水門外之停車場停車。試問:A 之行為的性質為何?因當地里長勸告,居民甲購買防災物品而花費新臺幣四萬元,但後來實際雨勢卻很小,甲得否向 A 請求國家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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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有兩個核心問題。首先看「A市政府的行為」,題目提到兩個動作:(1)作出防災警告、(2)禁止停車。這兩個動作的法律性質一樣嗎?警告有沒有直接改變人民的法律權利義務?如果沒有,那叫什麼?而「禁止停車」顯然限制了人民的自由,而且對象是所有可能去停車的人,這又叫什麼處分? 第二部分是關於「國家賠償」。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的要件有哪些?(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利、因果關係)。套用到本題:氣象預報本來就有不確定性,市府依據特報發警告,有「故意過失」或「不法」嗎?里長的「勸告」有強制力嗎?甲自己花錢買東西,是因為權利被「侵害」嗎?甲花錢和市府發警告之間,有沒有法律上的「相當因果關係」?把這些要件一一檢視,就能得出甲能否求償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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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行政行為之定性(行政事實行為與一般處分之區別),以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要件之該當性審查,尤重於行為之違法性、權利受損及因果關係之認定。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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