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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針對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由?
  • A 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
  • B 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而發布
  • C 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
  • D 舊法規定有實施期間而期間屆滿後發布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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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在一開始公告政策時,就明確載明「本優惠僅實施至今年底止」,當明年優惠期滿終止時,民眾是否還能主張「以為優惠會永久持續」而要求補償?這跟「靠提供假資料獲得優惠」的情況相比,兩者在法律上的信賴基礎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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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的法理辨析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行政法規廢止或變更時,若舊法規原本就定有實施期間,人民預先即可知悉其失效時點,故期滿後係屬**「無信賴保護問題」**(缺乏信賴基礎),並非當事人有可歸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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