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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針對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由?
  • A 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
  • B 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而發布
  • C 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
  • D 舊法規定有實施期間而期間屆滿後發布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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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在一開始公告政策時,就明確載明「本優惠僅實施至今年底止」,當明年優惠期滿終止時,民眾是否還能主張「以為優惠會永久持續」而要求補償?這跟「靠提供假資料獲得優惠」的情況相比,兩者在法律上的信賴基礎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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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D),代表對行政法中的信賴保護原則(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及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掌握得十分扎實。 根據釋字第525號解釋,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通常伴隨著法規有重大明顯瑕疵,或是當事人有可歸責事由(如以不正當方法、提供不正確資料使法規發布),這正是選項 (A)、(B)、(C) 所涵蓋的範圍。相對地,選項 (D) 屬於定有施行期間之法規,人民對其期限屆滿早已有所預期,因此在法律上屬於**「不生信賴保護問題」,而非「信賴不值得保護」。 本題難度屬於中等,鑑別度的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區分「根本不具備信賴基礎(不生信賴問題)」與「有信賴事實但因可歸責而不予保護」**的觀念差異。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表現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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