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丙在樹林裡看見前方灌木叢有動靜,以為是野豬,故以獵槍射殺之,結果誤殺同來打獵的丁。就丁之死亡結果,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等價打擊錯誤,構成殺人未遂罪
- B 不等價打擊錯誤,構成過失致死罪
- C 等價客體錯誤,構成殺人既遂罪
- D 不等價客體錯誤,構成過失致死罪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人開槍時以為自己射擊的是「動物」,但實際上卻打中了「人」,請試著想一想:行為人在開槍的那一刻,心中有沒有「想要殺死一個人」的故意?如果沒有殺人的故意,但他又因為疏忽造成了別人的死亡,法律上應該如何看待這種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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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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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定這是刑法總則中非常經典的「錯誤理論」題型。 本題行為人丙主觀上以為目標是「野豬(物)」,客觀上擊中的卻是「人(丁)」。由於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屬於不同的法益階層(人 vs. 物),這在刑法上稱為不等價客體錯誤。在法律效果上,丙主觀上缺乏殺人的故意,因此不成立故意殺人罪;但他在樹林開槍未盡注意義務,對丁的死亡具有過失,最終論以過失致死罪。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能否精準區分「客體錯誤(看錯)」與「打擊錯誤(打偏)」,以及法益是否「等價」。你能一眼看穿丙是「認錯目標」而非「失手射飛」,代表你的刑法總則觀念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