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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而停止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如何處理?
  • A 應加發半數工資
  • B 應加給 3 分之 2 以上工資
  • C 應加倍發給工資
  • D 應由雇主指定補休代替加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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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工本該放假的權益,因為不可抗力的緊急狀況而被強制取消時,從保障勞工與補償損失的角度來看,法律除了要求雇主事後補給假期外,對於「當天已放棄休息來上班」的工資,會採取什麼樣最直接且加倍的補償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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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假期的工資給付原則

依據《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第 40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若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而停止勞工的法定假期(第 36 條至第 38 條之例假、休息日、特別休假等),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且事後應給予補假休息。因此選擇 (C)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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