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關於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案件類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裁判憲法審查
- B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 C 法規範憲法審查
- D 政黨違憲解散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思考憲法訴訟的功能時,人民主動向憲法法庭提起的訴訟,通常是為了維護自身的權利;但如果是涉及「強制解散一個政黨」這種影響整體民主政黨政治運作的重大處分,你覺得應該開放給個別人民隨時聲請,還是必須由代表國家公共利益的特定政府機關才能發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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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D) 選項,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中「人民得聲請」與「機關專屬聲請」的權限分際掌握得相當清晰!
人民聲請憲法訴訟的界限
依現行《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於權利受損且用盡審級救濟後,得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與「裁判憲法審查」(第59條),亦可就法令適用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第84條)。然而,政黨違憲解散事關重大憲政秩序,依法僅限主管機關(如行政院內政部)方得聲請,一般人民並無此項聲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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