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最高法院某一法庭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其將採取的法律意見與過去其他法庭已經公布判決之法律意見不同。此時該法庭應該如何處理此一問題?
- A 如果過去其他法庭的法律意見已被採納為判例要旨,須遵守
- B 請最高法院院長召開民事庭長會議,由民事庭長共同開會決定該爭議如何處理
- C 聲請憲法法庭進行裁判,由大法官針對不同法庭之間意見爭論,進行統一解釋
- D 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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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最高法院內部不同的審判庭對同一個法律問題看法一致性產生分歧時,為了維護裁判的預測性與司法公信力,制度上會需要一個專門統籌法院內部見解的組織。想一想,終審法院內部設有什麼樣的法庭機制來專門解決這種見解歧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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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法律見解之統一機制:大法庭制度
我國自民國108年起正式施行大法庭制度,取代了舊有的判例制度與庭長會議決議機制。依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審理案件時,若擬採取的法律意見與先前庭或大法庭之裁判見解不同,產生法律見解歧異時,該法庭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以維持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與預測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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