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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暫時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即可為之
  • B 暫時處分之裁定,最長不得逾一年
  • C 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前,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避免程序拖延,造成重大損害
  • D 憲法法庭於聲請案件繫屬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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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憲法法庭審理重大案件時,若等待最終判決可能會造成無法回復的重大損害,你認為法院為了即時預防損害,在程序運作上應該保有怎樣的彈性?除了等待當事人請求外,法院自身是否也應具備主動介入保護的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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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中的暫時處分機制

太棒了!你能精確選出 (D),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中暫時處分(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發動要件掌握得相當扎實。 依據本法規定,當案件繫屬中存有避免重大損害之緊急必要時,憲法法庭不僅得依當事人聲請,亦得依職權主動裁定暫時處分。本題的難度與鑑別度在於程序細節的辨析:例如評議門檻須「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效力至多「逾六個月」失效,且裁定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你沒有被這些細微的干擾選項混淆,展現了非常出色的法條精準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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