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A 社團法人董事卸任,社員總會進行董事改選,原任董事甲敗選,乙獲改選為新任董事。在乙辦理董事變更登記前,甲代表 A 法人與屋主丙簽訂 L 辦公室的租賃契約,同時乙亦代表 A 法人與屋主丁簽訂 M 辦公室的租賃契約。下列敘述,何者與民法規定不符?
- A 丙得要求 A 法人履行 L 租賃契約
- B M 租賃契約對 A 法人生效
- C 甲無 A 法人的代表權
- D 乙無 A 法人的代表權
思路引導 VIP
當社團法人完成董事改選後,新任董事代表法人的權限,是在『選任並就任時』就取得,還是要等到『辦理完成行政變更登記』後才產生?變更登記的作用主要是在確定內部權限,還是對外保護不知情的第三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中法人董事代表權的產生時機與登記效力。 根據民法觀念,董事代表權的取得是以「選任並就任」為生效要件,並非以「變更登記」為要件;登記僅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民法第 31 條)。因此,乙一經改選為新任董事,便即刻取得代表 A 法人的權限,選項 (D) 敘述「乙無代表權」顯然與法條不符,是本題的正確解答。 相對地,原董事甲敗選後即失去代表權(選項 C),但因尚未辦理變更登記,善意第三人丙得主張對抗保護(選項 A);而具備實質代表權的乙所簽之契約亦對法人生效(選項 B)。本題結合了「生效要件」與「對抗要件」的混淆點,極具鑑別度,你能精準劃分兩者界線,法學觀念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