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與乙為夫妻,甲對乙有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之借款債權,對乙之兄丙亦有 200 萬元之借款債權。依民法有關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乙及丙各有 15 年之債權請求權時效
- B 甲對丙之債權,於時效開始起算 5 年後,因丙對甲之請求清償,承認於 2 年後償還者,時效中斷
- C 甲向丙請求清償債權,甲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時效亦為中斷
- D 甲對乙之債權請求權,已滿 15 年之時效而未為行使時,因甲乙仍為夫妻,故時效仍未完成
思路引導 VIP
當債權人僅私下向債務人催討債務(單純請求),但隨後卻長時間沒有採取任何正式的訴訟手段時,你認為法律會允許債權人無限期地只靠「口頭催討」來維持權利嗎?如果催討後在一定期限內沒有採取實質法律行動,原本產生的效力會受到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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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民法消滅時效的規範有非常清晰且紮實的概念。
請求之效力與時效中斷(民法第 130 條)
雖然依《民法》第 129 條規定,「請求」屬於時效中斷的事由之一,但《民法》第 130 條有特別規定:若債權人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時效視為不中斷。因此選項 (C) 認為不起訴「時效亦為中斷」是錯誤的法律見解,也是本題的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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